深切怀念六四镇压下的遇难受害者

忘却他们无异于泯灭良知!
关怀他们就是在救赎自己!

——孙立勇



图片来自《华夏文摘》八九六四图片库

2008年12月2日星期二

旧文:我的“学生有错,政府有罪”立场(2001年)




——纪念“六四”十二周年

文/王超华

今年五月,王丹在纽约的一次讨论会上提出,他对1989年事件的总体评价是,“学生有错,
政府有罪”。此言一出,即引起强烈反响。长期致力于中国人权与民主运动的任畹町先在网络上给以反驳,曾目睹坦克压碾撤退学生的雨源随之表示难以容忍(均见《大参考》)。

作为极其简练的表述,“学生有错,政府有罪”概括了我本人多年来所持的立场。因为此,我很感激王丹能做出这样准确有力的总结。

那么,这种立场和任畹町、雨源等人之间的分歧究竟何在?我以为,这里牵涉到若干方面的问题,需要一一澄清。我并不以为我和王丹在这个相当简化的口号下有着完全一致的具体认识;不如说,王丹的表述为我切入当前很多讨论提供了一个最佳的角度。

六四已经过去了十二年,这个“时间差”既为我们提供了必要的观察距离,又相当有效地展现了六四作为重大历史事件给中国社会带来的极其复杂的后续效应,使我们有可能以“后人”对历史负责的台独,重新审视当时事件背后隐含的一些重大历史命题,特别是在认识公民政治权利和中国目前法治建设等问题方面,更坚定地支援六四受害者和蒙难者家属的合法要求,更清醒地坚持八九抗议运动理想主义的正义精神,也更坚韧地为建设一个更加自由、公平、正义的中国和世界而努力。


一、“撞了白撞”?!

第一个也是比较简单的一个问题,是王丹表述所涵盖的时间范围。他的说法既包括六四镇压,也包括了此前的一两个月。因为此,任何政府军事镇压中的暴行,都是进一步证明“政府有罪”,而无关乎学生是否有错。在这方面,雨源对暴行坚持不懈的揭露和再记忆,完全可以和王丹的立场并行不悖,并不存在实质性矛盾。

但是,王丹和雨源立场冲突的表象,实际上牵涉到另一个“定理”:无论学生是否有错,都不能构成政府以军事暴力屠杀和平示威公民的藉口,也因为此不构成解脱政府之“罪”的理由。这是“学生有错”与“政府有罪”能够成为并列命题的前提条件。这个前提本应属于不言自明、普遍接受的社会政治常识,在今日中国却成了怀疑的物件。这不仅是中国政府硬镇压软愚弄的结果,同时也是由于很多知识分子概念混乱的讨论。其中,海外最突出的例子是马悲鸣在“多维新闻网·大家论坛”发起、要审判“以王丹为首非法占据天安门广场”的虚拟法庭。而国内最突出的例子,就是自2000年起关于“撞了白撞”的各种讨论。这里先就后者略加考察。

很多“撞了白撞”的辩护者,本人就是立法执法部门的成员,却无视现代社会赖以生存的一个基本法理:个体生命价值重于社会稳定和经济效率。在“撞了白撞”的具体情境下,机动车有使用道路的权利,但并不享有伤害、夺取他人生命的权力;同时,行人有滥用道路行使权的错误,却不具备机动车伤害他人性命的错误潜力。因此,二者在法律面前的起点并不平等。在这样的案例中,立法执法机关最起码是要在社会成员的生命安全和社会运行效率之间寻找平衡;而且,要保障社会公正,就必然会向前者倾斜,不惜因为此而影响“发展”和“效率”。

在这场争论中,“撞了白撞”的“控”“辩”方,逻辑上讲本应是受害行人和驾车人,而实际上却表现为社会成员“个体”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冲突:交通大队长在电视台诉说道路混乱的难以治理,以及大量农民进城造成交通规则教育的无力等等。无形中偷换了的概念是,只要是在“整体”发展、现代化、效率、经济利益等诸如此类的名义下,就可以牺牲个体成员的利益乃至生命——不仅远远超出了“加强法制以法治国”的范畴,而且制造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社会名义“合法”剥夺个体的假象(去年一位四川妇女诉邻居打麻将影响休息案,在中央电视台播出时,发生过类似的偷换概念现象)。

这样“合理合法”地无视个体生命价值的情况是怎么发生的?这种偷换概念机制的要害有两点,一是现代“国家”与“社会”对个体“人”和世界“人类”的普遍责任,一是现代共和国家内立法过程的正当性。现代社会里,立法执法人员以全社会的名义公布法律法规(因为此,以王室名义公布法令的范围日益萎缩,局限在礼仪范围内),当社会成员并没有自愿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机会,既没有参政议政的渠道,又没有公开表达异议的可能时,法律法规的公布就具有了盗用名义的性质。而且现代社会的政治不再借助于天命、贵胄、传统的权威,结果,越是缺少公民参政的可能和事实,以“社会整体”名义的行为就会越多,公民的个体权益就越难保障,社会对生命价值的认定也就会越来越衰退,更不必说承认那些尚未进入本社会的人类成员的生命价值了。

更重要的还在超越“政事”以上的“生命”的价值。为“撞了白撞”辩护的人,不免要以某些西方城市的交通法规为例,说明被撞行人属于“咎由自取”的法律普适范围。这些有机会出国旅行的上流分子,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很多西方国家在针对非法移民管制边境交通时,主要困难就是要保障非法闯关者的生命安全(如英国多佛港中国非法移民死亡事件,以及最近墨西哥非法移民在美国境内沙漠死亡事件)。闯关的非法并不会抵消闯关者的个体生命价值,更不必说构成边境警察射杀闯关者的理由了。在沈阳“撞了白撞”事件中受到最多指责的,就是进城的农民工。事实上,他们根本没有参与或监督城市政府制定执行各种法规的权利,就受到了不守法的指责,并承受了未经法律程式就以生命为代价的惩罚。就辽宁省而言,这是省政府在处理城乡经济人口流动中的失职。如果真要通过这个事例来促进法治建设,则任何一个被撞的农民都有权要求省政府的赔偿。大而言之,内地农民流入沿海省份,以城里人不屑的廉价劳动力,充当着中国经济起飞的主要支柱。如果要强化以法治国,则任何一个农民工被“撞”,包括以各种形式被损害(这里讨论的是在程式公共场所,还不包括工作场所内的事故),中央政府都有责任承担后果,各级地方政府都有责任做出赔偿。以都市法规蔑视进城农民的生命,这是中国社会整体堕落的标志,绝不属于“法制”观念在生活中见效的实例。

回到我们的基本问题,“咎由自取”的前提是,接受规范的人对适用法律不仅已经有了充分的了解,而且有参与(如选举或提案或抗议示威等等)、自愿接受及监督一系列程式规则的权利与权力;而且这个“自取”的范围不能超越其“咎”适用的法律范围。当学生和各界人民在一九八九年以游行示威表示对现任政府的不满时,无论他们有什么错,政府的开枪镇压都是犯罪。即使这个政府有可能通过一系列措施使镇压在表面上“符合”于当时中国的现行法律,其持续数日的武力镇压也犯了违反社会基本人道要求的重罪。尤其是镇压之后,政府还继续迫害受害者及其家属,阻止任何独立的调查和援助,就更坐实了镇压的犯罪性质。

二、“非法”抗议政府

只强调以法治国,而不问“法”是由谁、又是如何制定的,结果往往是“以法治民”而已,不过是授予权势者以玩弄法律欺压百姓之柄。因为此,在西方各国现代民主法制的几百年历史上,所有针对各级各类政权机关的抗议示威,在政治法律实践重仍有道义上的优先权。更确切地说,这种抗议示威的道义优先权在几百年的实践发展重逐渐有了越来越明确的地位和界限。这是马悲鸣极力希望他的读者忘却的。

民主法律制度在现代社会确立的基础,是资本主义的发展,是现代资产阶级上升柄取得统治地位过程中的产物。这种制度所代表的社会公正性,与其说是由资本主义的内在经济规律所决定,毋宁说是西方社会历史发展的特殊性强加于资产阶级的社会义务和责任,是此前西方社会各阶级斗争和妥协的结果。因此,现代法制的成熟过程中,一个始终挥之不去的课题就是法律与政治的关系;而几百年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共识则是,不但政治不应该干预法治,而且法治也不应该干预政治。

司法不应介入政治,和军队不应介入政治是一样的道理,属于是否对“王丹率人非法占据广场”立案的外延考量,无论如何也应先于有关“大陆法系”还是“海洋法系”的讨论。更加切题的,也许应该是君主制与共和制对法治外延的不同处置方式,并以此将所谓“一体”的英美传统区分开来。在共和政体下,不但执政党及其政府不应强迫司法部门屈从于政治意志,司法部门本身也不能自以为是,任意干预本应属于政治范畴的事务。

那么,如果政治纠纷中的一方刻意寻求法律解决怎么办?现代司法机关一方面可以上诉到“宪法法庭”,比如香港基本法裁决中的争议,就送到北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给出最终解释;另一方面,可以坚持不受理,将案件驳回到诸如国会这样的政治舞台,这就是去年美国大选闹到最高法院时,表决中少数派大法官所持的立场。

八九年的学生运动,从一开始就不是单纯地悼念胡耀邦,而是包含了各种政治诉求,表达了社会上广泛的不满情绪和寻求出路的愿望,这是当时大规模社会动员的基础。因为此,谈不上“人家”死了人、学生还要搅局。这种群众借“清官”去世表达政治意愿的现象本身,就是中国缺乏政治参与机制的反映,也从一开始就赋予了当时的悼念以政治运动的特征。这种运动所代表的社会矛盾和诉求,直接与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相联系,远远超出地方政府法令法规的裁决范围。这是很多运动参加者当时就强烈意识到、并努力追求的。政法大学制作的宪法摘要大宣传牌,戒严后要求召开人大常委会紧急会议的各种活动,以及“首都爱国维宪联席会议”的城里,都反映了人们在不满政府权力的危机时刻,有意识地诉诸宪法权威的追求。换句话说,运动的本质是政治矛盾,不属局部法令法规管辖范围,因为此也就不存在马悲鸣所说的学生“违法游行示威在先”,政府无奈镇压在后的问题。

其实,即使端出宪法,一九八九年也还不可能改写其中共产党是领导中国的核心力量的条文,最多不过是要确立其作为根本大法解决政治冲突的地位。更确切地说,是以民众大规模示威的压力迫使当局在“党中央”决定和“宪法法庭(即人大常委会)”裁决孰先孰后之间作出不容掩饰的抉择。在这个意义上,对示威者“颠覆国家政权”的指控和“亡党亡国”的要挟都是不能成立的。反倒是共产党践踏宪法权威的行径直接把自己放在了“窃国”的位置上。只是由于“集体领导”的内部权力平衡机制,这一窃取没有表现为袁世凯那种个人的“大盗”形象,而更多地仰赖于谎言的支撑。这可以说是“政府有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九八九年本是确立宪法权威的一个最佳机会,由于共产党及其政府的蛮横,由于他们甚至连一个遵循宪法的过场都不肯走,一个“训政”的藉口都不屑于提及,这一年成了中国法治建设史上一个大倒退的转折点,其基本表现就是从此根本取消了上诉到法治最高裁决的可能性。与此同时,“党的领导”却从八十年代党政分家的改革方向倒退,在各级政府机关都显现出越来越强烈的独权倾向,尤其是在基层,司法看着政商利益的眼色行事已形成固弊,虽然曾有“民告官”的成功案例,但总体发展倾向已成为各级党政当权者维护巩固既得利益的马前卒,而一般公民表达政治诉求的渠道被根本封杀。

在这种“法治”发展趋势下,思想界的反应如何呢?与五四时期更关心社会整体发展可能性的取向不同,在九十年代中国的讨论环境里,“法治”领域和“经济学”领域一样,在成为“显学”的同时,已经获取了凌驾“社会”考察的超时空“本体性”,很少反思自己的外延,反思作为个别领域和整个社会结构的有机关系。即使在“显学”的逻辑内涵范围内,也还没有见到过质疑现行宪法解释机构作为“宪法法庭”的功能。中国大陆公民的宪法权利也和香港“两制”了?

这里,我们还需要对“政治”稍加注解。中国现状的悖论之一在于,政府宣传总是声称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尤其是对青少年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而社会生活中任何背离政府宣传口径的政治意识表达,都有陷入“颠覆国家政权”这一黑洞的维宪。有意无意回避这种危险,是社会大多数成员不言自明的选择。这种情况和上面谈到的“非宪化”过程,再加上近年来沿海和都市区域与美国日趋密切的交往,社会思想深受美国“利益集团政治”思路的影响,似乎“政治”,除了在抽象概念上的“全社会”“全国”意义上,就是具体地为活动者本人所属之社会利益集团谋福利的活动,二者之间,几乎没有舆论余地留给“公民”个体的独立政治诉求,更不必说世纪的政治活动空间了。与此相呼应,思想界关于文化大革命的反思也并没有为“政治权利”的正名做出多少贡献,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加入了为“政治”抹黑的大合唱。

这种状况造成的结果之一,就是在共产党员数目激增的九十年代后半期,参与非党“政治”活动却会带来为人侧目的直接社会效果,所有本应与公民政治权利相关的活动,都在“社会福利”、“国策讨论”、“学术探讨”、“法治独立”等诸般名义下进行,常常明确拒绝任何非官方政治因素的指涉,却不问自己是否也已经独立于官方的政治。假定我们可以理解当事人的困境,不应自欺欺人的则是,“公民的一般政治权利”的名誉已经在这样的过程受到玷污和损害。必须明确的是,不论现任政府许了多少愿并做了多少事,公民都有合法的政治权利表示自己的意见和不满,无论其谈论内容是否直接与其本人的生活相关。例如,一个在相对公平清廉的机关工作的公民,有权利公开抗议政府惩治腐败的不力并公开讨论其政治原因;一个城镇居民有权利批评城乡户口政策对农民的歧视;一个工商业者有权利探讨国营企业工人组织工会或罢工的合法性;而且,这些公民有权利联合起来举行政治性的抗议和示威。所有这些,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立法保护的政治性基本权利范围之内。而今天中国政府的实践,则是把中国境内所有的政治活动都垄断起来了。

当任何超出本人直接生活范围的社会性活动都需要小心翼翼地抹去“政治色彩”,当界定法治外延的“宪法法庭”被实质性架空,直接关涉公民本人生活的政治权利也就同时受到了日常性的剥夺。其中最突出的例子就是江西收缴公开出版的地址农业苛捐杂税的文件集和沿海城镇禁止非国营企业工人组织自治工会;而对社会最深刻的伤害就是以“法治”和“发展”的名义扼杀一切理想主义和乌托邦精神的萌芽。

三、“学生有错”的特殊性

明确了政治抗议的合法性基础,就需要再回到前面讨论过的第一个问题,做进一步的界定。虽然八九年政府镇压之罪与“撞了白撞”案中的机动车驾驶员和交通管制机关有可比之处,八九年的学生运动却与“撞了白撞”中的违规行人有着本质上的不可比。八九年的学生运动是政治性冲突,因此,讨论“学生有错”的前提是学生在宪法意义上“无罪”,甚至没有行人交通违规那种性质的“罪”或“错误”。

学生不仅在宪法保障下的刑事意义上无罪,而且由于这是政治性示威,示威者在一个多月的时间内都坚持和平请愿、无暴力抗议,因此在民事意义上,游行示威过程中因为生产停顿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政府额外开支,也不能算到示威者头上,而主要应由政府承担责任,是中央政府失职引起大规模和平抗议示威的后果。那些善于以美国法律实践比照中国情况的人们不妨考察一下一九九二年洛杉矶暴乱和一九九九年西雅图抗议时的处理情况,再来设立审判王丹的虚拟法庭也不迟。何况这种解脱政府经济责任的概念混乱已经反映在目前国内法治实践的很多问题中,尤其是在执法人员违法侵权的现象上,格外严重。

正是在以上这些理解的基础上,我认为任畹町和陈礼铭反对王丹关于“学生有错”提法的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见《大参考》),学生是否有错的讨论和政府是否有罪的问题并不构成反比关系,在这里实行“凡是敌人拥护的,我们就要反对”,未免有些教条了。

综上所述,在我看来,讨论“学生有错”必须严格限制在学生运动在中国共产党专政体制下提出政治性诉求时的内部机制上;而且,在讨论机制的层次上,可以暂时不考虑很多在实际策略层面上的不同意见。即,策略中的“对”“错”只能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只有在明确了机制上的必要条件和运动不同发展阶段中的不同具体情况以后,才具备讨论的可能性。基于这个认识,我也不同意胡平那样笼统地提倡“见好就收、见坏就上”的策略性口号,因为这个口号实施的前提条件是运动已经具备了相应“试错”的内部机制,这样的前提回避了机制层面上的问题。

绝食作为一种斗争手段,就属于需要在策略层面考虑的问题,既不是完全不可运用,也不是任何时候都战无不胜,并不属于要无条件地支持或反对的范畴。关于发起绝食,封从德等人的回忆和论证方式,基本上是“事后”性质的,力图证明学生当时除了绝食已经没有任何其他策略可能了。这与当时的实际情况并不相符,可以清楚地从对话团的活动看出,本文不拟在细节上作过多讨论。

同理,所谓“斡旋”也只有在学生方面有“斡旋”的实力和“资格”(qualification)时才有意义。探讨八九学运进行过程中的斡旋(“斡旋”在当时特指在学生与政府之间寻求和解之途,并不考虑其他社会各界),就必须注意到这个词汇(或者说这类行动),在五月十三日绝食开始之前,根本就没有出现过,而到那时为止,胡耀邦逝世已将近一个月了。在这期间,尤其是在五月一日以前,不说李鹏等人,即使是赵紫阳,作为现任中共中央总书记,也根本没有积极主动地关注过学生的要求和动态。从四月十八日开始在新华门的冲突,到四月二十二日学生代表在胡耀邦追悼会时下跪并因而造成学生情绪的进一步激化,在学运初起的整整一个星期里,赵都没有过任何要与学生亲自会面、交流的表示。

[以上原载2001年7月13日《新闻自由导报》总第343期第三、四版;以下原载2001年7月27日《新闻自由导报》总第344期第三、四版。]

更有甚者,他轻率地否决了改变行程的建议,胡耀邦追悼会一完,就去出访北朝鲜去了。而在学生方面,这正是形成大规模正式组织的关键时刻(四月二十五日晚北京高联成立会开始时,“4·26”社论还没有在电台播出)。

即使是赵紫阳这样有“党内改革派”名声的领导人及其手下一些得力干部,在学生诉诸绝食行动之前,也没有考虑过要尊重群众的意愿,开启与示威学生直接对话交流的大门。他们的眼睛盯着的、心里关心的,从来就不是正在抗议示威的群众。相反,他们自始至终更关心的,都是不要被党内的竞争对手抓住把柄。只有正视这些因素,我们才能理解绝食者不愿进入“斡旋”的真正原因——进入“斡旋”的那一刻,就是他们失去“斡旋”资格的开始。柴玲等人在这个问题上的直觉并没有错,错的是本应视为策略手段的“斡旋”,在很多分析者那里,被当成了学运的“路线”“大方向”来大作文章。

在我看来,学生方面有错误,但其最根本的错误,却并不在是否绝食、是否积极参与斡旋、后期是否要撤出广场等等这些策略层面上的问题。

四、学生错在哪里(之一)

那么,在学生运动的内部机制上,学生“错”在哪里?我以为,一九八九年的抗议示威过程,暴露了学生方面两个根本性的错误。

第一个是如何认识政治抗议运动中“自发性”与“组织性”各自的合法基础及其相互关系。中共在建国以来到六四之前,由于受到自身意识形态和中国政治文化传统的制约,对群众“自发”的运动,总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毛泽东在“文化大革命”初期利用过这种合法性,邓小平由于借助了平反1976年的天安门事件重新上台,在八十年代也不得不承认这种合法性;当时(以及今日)媒体盛赞北大游行队伍中不期而现的“小平你好”横幅时,就是默认了群众“自发”地表达自己的感情是可以而且应该容忍的。

八十年代的历史特殊性,不在当局对“自发”表达感情的容忍,而主要在于社会氛围和政治环境鼓励知识分子、青年学生以及社会各界自己“组织”起来探讨各种问题,表达自己的意见。这是七十年代末西单“民主墙”被镇压后仍有很多小组织活动的原因,也是八十年代末王丹在北大举办“民主沙龙”、出版《新五四》杂志的大背景。以六四后对当时学生组织情况最为关切的封从德为例,据他自己回忆,1987年北大柴庆丰事件时,他拒绝加入示威组织者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当时的抗议委员会希望保持地下“保密”状态。

因此,“自发”与公开“组织”,表达“感情”与表示“意见”,是八九年中国政治危机中的一个潜在的主题,是“自发”与“自觉组织”的政治性活动二者之间改变比重、改变先后次序的一个关键时刻。然而,很显然,当时的学生并没有充分意识到这个时刻的重大历史意义。

胡耀邦逝世不到一周,北京主要院校的学生已迫切感到建立学生自治组织的必要,而胡逝世十天以上才发表的人民日报4·26社论却还没有把“非法组织”作为理所当然的罪名。四月二十七日大游行的成功,在市民眼里,是从来没见过这么有组织的学生;在学生方面,则是从来没料到这样广泛“自发”的社会声援。当时赵紫阳不在北京,政府在游行结束前就广播了同意与学生对话的决定。这本身就是对“有组织”的抗议活动的一种让步。到五月四日游行前,递交请愿书与袁木的公开答复等等,都表明政府与中共正处于被迫跟学生“组织”打交道的状况,这是学生对话代表团成立并开展活动的现实基础;根本改变“自发”与“有组织”之间相对话语地位的历史时刻已经来临。遗憾的是,大部分学生对这个历史性时机完全没有自觉,兴奋于“自发”带来的解放感,陶醉于受“自发”行为“感召”而起的大场面,釜底抽薪,破坏了以基层民主秩序为基础的学生自治组织合法化的长远可能性。在我看来,这才是为什么说当时发起绝食是一个错误的主要原因。

至于封从德说北京高联当时内部混乱,确属事实,但却不是我们至今仍无视“有组织”政治活动的历史时机的藉口。很显然,以“自发”为号召的绝食进行不到48小时,也已经感到了“组织”的必要,由李录以要挟自焚为手段建立了“绝食团”。“组织”在当时的示威中已是不可或缺的因素。可惜的是,示威者们更自觉地依赖的仍是“自发”带来的快感,只把“组织”作为方便一时的手段,随意更新名目、更换程式,全无谨慎之心,也全无对扎根基层的尊重。这是“首都爱国维宪联席会议”也未能幸免的致命伤。

其结果,就是六四镇压所标志的另一大转折点:一个稍纵即逝的历史机会被学生轻易放过,中共则不再掉以轻心。时至今日,任何“有组织”的政治思想性活动都可以成为受镇压的理由,甚至象沈阳退休老干部周伟那样针对具体案件的反腐请愿,都会以“非法集会”的名义被送去劳改。从现代中国政治发展史的长远角度观察,不能不说史一个大倒退。(以上所指封从德言论,见《回顾与反思》及封本人的回忆录)

五、学生错在哪里(之二)

学生的第二个主要错误,和当时知识分子和社会思潮的整体倾向有关,是缺乏一个激发持续创造性热情的理想目标,而且,可以说根本就没有致力于寻求这样一个目标。更确切地说,这也是上面讨论过的忽略“组织”、淡化“政治”色彩等倾向的重要思想根源,其本质在于,中国知识分子在打出反对“专制”、争取“自由”旗号的多年努力中,和中共领导层一样,恐惧于再来一次“文化大革命”式的混乱,因而刻意回避了现代社会的公民既需要不被侵犯的“消极自由”,又需要有再充分保护下实施“积极自由”的权利。这一缺陷,在九十年代知识分子的反省和讨论中表现得越来越清楚了。

具体而言,八九民运最强烈地激发了中国人民的理想主义精神,集中展现了为了可能的共同目标,他们能在最缺乏组织的状况下,积极主动地协同努力,自觉地约束自己,并以各种方式贡献自己的力量,直至宝贵的生命。

令“后人”扼腕叹息的是,运动自始至终都没有能把这个“可能的共同目标”具体化,既没有“最高纲领”,也缺乏扎实有力的“最低纲领”。从五月初到戒严令颁布的五月十九日,除了新闻工作者创造性地提出“新闻要说真话”的口号外,天安门广场的凝聚力集中在了“不是动乱,现场直播”这样两句极为平庸、极为学生中心的口号上,北京民众和外地学生始终被限定在“声援”和“保护学生”的角色中。最终还是由于政府的戒严令,才多少改变了这个局面。戒严令的颁布成为对北京市民的直接侮辱,此后的示威也因此具备了全民抗议的自觉。这也是“立即召开人大常委会紧急会议”终于成为示威者要求的时刻。

然而,“召开人大常委会紧急会议”讨论什么?事实上,当时的这个要求,以及北京人对戒严令的抗议,仍然没有脱出“正确评价此次学生运动”这个狭小议题的阴影。没有能够及时恰当地形成与运动规模和群众潜力相适应的政治诉求,失去了进一步激发群众的参与积极性和创造精神、将抗议示威运动转化为长期合法的建设性政治运动的机会。

平心而论,民众示威以和平、非暴力的方式持续了一个半月,就说明当时不存在“告别革命”的选择和必要。“告别革命”的命题毋宁说更多的是面对“后八九”海外热潮的一种心态反映,可以理解,但不可神化,尤其不应将这种姿态读进对八九年当时的理解和反思中去。真正潜在而未被认识的可能性,包括修宪,公投,城镇地区试行中高级政府普选,等等,直接转入全社会范围民主政治的一些可行步骤。由当时北京市民在缺乏共同纲领情况下仍表现出的高度自我克制可以推论,在中国现代史上,这是迄今为止,有可能顺利向普选转化、避免被大规模舞弊扼杀政改的唯一一次机会。这样的历史机会,同样被有意无意地放过了。学生提到过的最接近的口号,不过是“校园民主”,甚至不及八十年代初的人民代表选举运动。

放过这样一个重大历史时机的责任,政府首当其冲,但当时的知识分子和学生组织也难辞其咎。二者的不同在于,前者是责任性质的,无力以政治方式解决政治冲突的现代政府,如果自己不主动解散重组却诉诸武力,就是滥用以全社会名义信托的国家权力;而后者则是思想认识性质的。在我看来,这个思想认识上的先天不足,主要来自于国际大环境的影响,在明确认定中国过去的社会主义实践有重大缺陷的同时,没有勇气和能力提出“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公平、正义、公民共同富裕的社会”——且不说到现在,被当政者滥用的“有中国特色”已经成了政治笑话不可缺少的调味料。换句话说,这个先天不足来自在“最高纲领”可能性面前的瑟缩不前,宁可摸着石头过河、出了问题再说,也不愿在各个社会阶层(其中既有经济改革的受益者,也有大批因为经济改革而受损的社会成员)都表现出高度合作意愿的时候,站到意识形态的领导前沿。

这种先天不足,至今仍然存在,而且在“后冷战”的国际环境里,更加恶化了。经济资本主义、政治一党专政、国家社会上唯利是图,似乎成了中国的唯一选择。正如很多忧心如焚的知识分子所指出的,在这样的思想环境里,中国社会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正在滑向社会文化全面腐化的进一步危机;而八九年“六四”期间中国人民所表现出的同舟共济、大无畏的牺牲精神等理想主义品质,正在被全社会刻意遗忘。

为了我们曾经的理想,为了因为理想而生、为理想而死的辉煌,我们永远怀念六四死难者。坚持纪念六四,是帮助我们保持良知、正视现实的最佳方式。

〈2001年6月,应《新闻自由导报》之邀而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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